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

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耕耘路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30039679T。
法定代表人:刘亚,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动漫基地C1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107434。
法定代表人:余荣恒,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98806.55元[其中支付货款7916975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80846.55元(以791697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66985元、案件受理费34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