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0784民初279号
原告:安丘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某某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丘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组织调解。
原告安丘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48822.33元及违约利息(以48822.3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常年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货物,付款方式一般为先货后款,经核算,截止到2022年1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7022.33元,该笔款项原告已与被告处业务经理***进行确认。2022年7月4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货物1800元,原告已为其开具发票。上述两笔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潍坊某某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安丘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8822.33元,被告潍坊某某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潍坊某某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付,原告安丘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原告安丘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8元,共计1018元,由原告安丘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户名、账号、开户行附后)。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执行局执行和解中心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户名:安丘市人民法院
账号:×××65
开户行:农行安丘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