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174号
原告:常州市***达铁路工程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域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乐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达铁路工程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达铁路工程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达铁路工程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达铁路工程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