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120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腾隆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上海贝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腾隆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贝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贝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326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贝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326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贝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740,568.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钱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