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8225号
原告:上海盟宇不锈钢水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能,总经理。
被告:上海腾隆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上海盟宇不锈钢水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隆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盟宇不锈钢水箱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盟宇不锈钢水箱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盟宇不锈钢水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韩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骄凌
书 记 员 叶骄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