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隆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金立电气有限公司、上海腾隆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3065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金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芦川新街223号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658701180。 法定代表人:陶力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隆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37号1幢4楼B区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30745867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金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隆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金立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财产保全费3385元,合计诉讼费8045元,由原告嘉兴市金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