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天铝线有限公司

上海中天铝线有限公司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中国航发长江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1685号
原告:上海中天铝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379号康园会所101。
负责人:***。
被告:中国航发长江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506室。
负责人:**。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天铝线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中国航发长江动力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天铝线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上海中天铝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天铝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中国航发长江动力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上海中天铝线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