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与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4737号
原告: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785773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露,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78607824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上列案件后,因原、被告私下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晓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