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区沙溪宝源水电站与韶关市曲江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05民初1460号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沙溪宝源水电站(普通合伙)。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吴国城,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文,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鞍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峰,该管理处主任。
被告: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期湖塘路5号水云居办公楼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胡铁华,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明,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熔,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沙溪宝源水电站(普通合伙)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沙溪宝源水电站(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沙溪宝源水电站(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传辉
人民陪审员  彭光坤
人民陪审员  魏新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蔚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