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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提、某某、某某、某某与广东省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民申7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提,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寿荣,男,住广东省翁源县************。系翁源县*******民委员会推荐。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200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法定代理人:***(系**的母亲),住广东省翁源县************。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提(系***、***、**的近亲属),男,住广东省翁源县************。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寿荣,男,住广东省翁源县************。系翁源县*******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期湖塘5号惠鹏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胡铁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科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提、***、***、**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华禹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翁源县人民法院(2018)粤0229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提、***、***、**申请再审称,(2018)粤0229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确定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主体是“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故请求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案的责任主体是谁。事实与理由:一、依据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行初10号行政判决,翁源县水务局应向**提、***、***、**公开涉案设计图纸,故该判决可以证明涉案涵管的所有权人是翁源县水务局。二、从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看,该合同不存在涉案涵管的设计项目。三、从翁源县水务局作出的答辩状可以看出,翁源县水务局为解决当地的农户用水和养鱼问题而安装涉案涵管。四、结合惠州华禹公司答辩状的内容,其设计并不是安装涵管。结合上述证据,涉案涵管“二头大中间小”违反了自然规律,造成垃圾堵塞,并致人死亡,涉案事故责任人是翁源县水务局。

惠州华禹公司辩称,本案不符合再审的规定,**提、***、***、**申请再审没有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交新证据。而且其再审申请不是原审法院审查的范围。原审法院判决惠州华禹公司无须承担责任,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应由**提、***、***、**自行确定。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召集双方当事人询问,**提、***、***、**明确(2018)粤0229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并无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对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229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但经询问,其明确该判决不存在错误,且其在申请书中也称责任主体为翁源县水务局,其向翁源县水务局主张权利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因此,**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邓小华

审 判 员 黄颖红

审 判 员 李 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丘 毅

书 记 员 江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