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民初8794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梁运发,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辉云,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期湖塘路5号水云居办公楼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胡铁华。
委托代理人田令玉,系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科宏,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段小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杨俊斐
书记员 张敏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