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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期湖塘*号惠鹏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胡铁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提,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娣,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200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吴某的母亲。
上诉人惠州市华某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李清娣、李某、吴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8)粤0229民初1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管辖权的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提、李请娣、李某、吴某答辩称,答辩人曾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惠城区人民法院告知答辩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履行地和事故发生地均在翁源县,故不由该院受理案件。答辩人认为本案应按事故发生地法院即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梦
审 判 员  韩文锋
审 判 员  赖凯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镭
书 记 员  江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