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民初字第00167号
原告*中华。
被告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工业集中区西区人民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华诉被告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查明,原告*中华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当庭告知原告*中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5元,但原告*中华未能及时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