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

***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与广西嘉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1770号

原告:***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经济开发区206国道东横二路(经营场所:诸城市舜王大道20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男,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人,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广西嘉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松柏笼变电站内(凯乐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恩龙。

原告***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嘉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2元,减半收取4441元,案件保全费3061元,由原告***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曹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