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

诸城市科胜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52号
申请人:诸城市科胜经贸有限公司,诸城市密州街道凤凰路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张振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206国道东横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诸城市科胜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316.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16.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柏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邬铭旭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52号
申请人:诸城市科胜经贸有限公司,诸城市密州街道凤凰路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张振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206国道东横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诸城市科胜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316.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16.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柏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邬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