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

***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529号
原告:***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经济开发区206国道东横二路(经营场所诸城市舜王大道20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黔路16号。
原告***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4元,减半收取2812元,财产保全费1961元,由原告***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