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

***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青岛中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17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历山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彭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桂珍,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海能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临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立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海能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青岛中海能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青岛中海能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鲁US××**号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