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

***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财保22号
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206国道东横二路(经营场所:诸城市舜王大道20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30日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5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损害公司利益发生纠纷,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将来判决裁定得以顺利执行,在诉讼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5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其它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崔福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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