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顺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顺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48号
原告:武汉顺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东亭新嘉源小区2栋3单元14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原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顺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顺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顺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顺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顺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李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