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铁华盛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中铁华盛机械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25民初811号
原告山东中铁华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营丘镇崖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铁华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7)鲁0725民初78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同是基于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乐劳人仲案字[2017]第66号仲裁裁决书而提起的诉讼,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故应将本案与(2017)鲁0725民初788号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7)鲁0725民初788号并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田政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