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点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民初9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扩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腊市镇救塘村。

法定代表人:邬小元,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建国,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荣和山水美地东盟国际****房。

法定代表人:黄必新,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三点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上东国际裙房****iv>

法定代表人:王静,公司经理。

申请人萍乡市扩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点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萍乡市扩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点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48564.3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被申请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点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萍乡市扩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调解结案,且申请保全人萍乡市扩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点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48564.35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曾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