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市扩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民初986号

申请人:萍乡市扩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腊市镇救塘村。

法定代表人:邬小元,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建国,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荣和山水美地东盟国际****房。

法定代表人:黄必新,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三点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上东国际裙房****iv>

法定代表人:王静,公司经理。

申请人萍乡市扩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点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扩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扣留被申请人1248564.35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萍乡市扩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担保金额为1248564.3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扩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点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48564.3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被申请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点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