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马澔淇运输有限公司、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81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巴马澔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蒙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容和山水美地东盟国际****房

法定代表人黄必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巴马澔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081民初1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代支付运输费1911250元及逾期利息另计,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至今案件已履行22823.31元,尚有1888426.69元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两查,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有少数存款,本院已扣划22823.31元,本院已冻结银行账号,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其无互联网金融,无证券,无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无房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已将执行情况短信告知申请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蒙 斌

审 判 员  叶凯明

审 判 员  农定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农志鹏

书 记 员  赵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