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02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执行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东盟国际B座6-H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36450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池市鸿宇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59689874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市鸿宇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执行案号:(2021)桂1202执1808号,现执行案号:(2022)桂1202执恢29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工程款100749.94元给申请执行人;2、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3、支付案件受理费2185元给申请执行人;4、负担申请执行费14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市鸿宇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河池市鸿宇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人在其办公场所南宁市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东盟国际B座6-H号房上班,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高消费及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市鸿宇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持本裁定及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到本院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