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7民初6775号
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南武二级公路东面龙腾砖厂取土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433789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东盟国际B座6-H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36450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89703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97039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