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227财保1号
申请人:**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秀娇
住所地:**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宁市青区。
被申请人:**鸿宇农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瑶族自治县**镇文体路81号2楼。
申请人**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鸿宇农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即要求对被申请人**鸿宇农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73×××33内的110万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自愿用4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分别为:桂M×××××、桂60713、桂M×××××、桂M×××××)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鸿宇农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73×××33内的11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艳
审判员黄大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覃荣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