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6764719N。
法定代表人:符必川。
被执行人: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56408490Y。
法定代表人:童雪丽。
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25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广汉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2537号仲裁裁决书由广汉市人民法院审查执行。
广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李红兵
审判员 邵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