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与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渝05民初256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渝检五分院)与被告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展公司)、被告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煌公司)、被告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2日在南岸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渝检五分院出庭人员王启勇、卢彦汝,被告鹏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贤琅,被告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华、唐绍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因非法排放废盐酸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479360元、技术咨询费5000元,合计648436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指定的司法生态修复费专款账户; 二、被告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的赔偿款分别承担324218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重庆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191元,由被告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被告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冉崇高 审 判 员  陈 霞 审 判 员  张应洪 人民陪审员  王 评 人民陪审员  任富民 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 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
法官 助理  叶明智 法官 助理  汪晓敏 书 记 员  周 刚 书 记 员  魏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