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441号
原告: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
法定代表人:符必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煌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开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大成尔雅大厦8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牛宏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生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开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