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北国风光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宜阳县北国风光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裕黑色作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7民初3301号
原告宜阳县北国风光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莲庄镇涧河村。
法定代表人:马正洪,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裕黑色作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高村乡高村街。
法定代表人:姚小川,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生,住宜阳县。
被告李彩吓,女,汉族,1974年1月12日生,住宜阳县。
被告李爱霞,女,汉族,1968年9月4日生,住宜阳县。
被告姚泰权,男,汉,汉族,1991年7月14日生,住宜阳县。
被告姚小川,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生,住宜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阳县北国风光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裕黑色作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彩吓、李爱霞、姚泰权、姚小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庭芳
人民陪审员  王晓平
人民陪审员  杜崇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