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执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百业大市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闫哲,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马现京,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莲庄乡涧河村。
被执行人:王俊鸟,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乔群峰,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乔峰,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李宜东,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宜阳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阳县北国风光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莲庄乡涧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豫0302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马现京、***、乔峰、乔群峰、王俊鸟、**、李宜东、宜阳县北国风光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宜阳幸福树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02执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彤彬
审判员 田振国
审判员 席 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