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42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百业大市场东侧。
负责人:闫哲,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奎,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辉,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肖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阳县北国风光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莲庄乡涧河村。
法定代表人:马正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正洪,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被申请人:乔群峰,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肖芳,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王俊鸟,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马现京,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李宜东,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宜阳***电器有限公司、宜阳县北国风光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马正洪、乔群峰、肖芳、**、王俊鸟、马现京、李宜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阳***电器有限公司、宜阳县北国风光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马正洪、乔群峰、肖芳、**、王俊鸟、马现京、李宜东的银行存款共计350万元。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自愿以其相应价值的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阳***电器有限公司、宜阳县北国风光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马正洪、乔群峰、肖芳、**、王俊鸟、马现京、李宜东的银行存款共计3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