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梨树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3402号-2
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梨树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70元,减半收取5778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62785元,由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霞 审 判 员 汪会中 审 判 员 吴晓珺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赵曼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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