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6725号
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桥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南京龙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平,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荣城,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陆顺卓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街道新民河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龙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陆顺卓翰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00元,减半收取10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0400元,由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咏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君
书记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