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民申10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莲芳,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铁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员工管理制度》和《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2.**患有职业病,大吉公司不能解除与**的劳动合同。3.**与大吉铁塔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大吉铁塔公司无论何时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大吉铁塔公司提交了“2018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日程”“南塔公司2018年度职工代表名单”“2018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2018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结果报告”“2018年度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2018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和公示照片一组,足以证明大吉铁塔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制度》和《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在大吉铁塔公司食堂进行公示,可以作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大吉铁塔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第四章第六节第二十一条第22款规定,连续旷工2天(含)以上,3天以下的,第一天按100元扣罚,从第二天起,每天加罚100元(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特殊情况除外)。连续旷工3天,月内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年度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并按上述规定实施经济处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公司实行请、销假制度。员工必须事先请假,事后销假,事先不请假和事后不销假的,均按旷工处理。员工请事假应先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遇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应及时用电话报知部门领导,经批准后可记为事假,事后应补办请、销假手续。本案中,**未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连续旷工已达3天。大吉铁塔公司以**连续旷工长达3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程序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支付经济赔偿金。
**提出其患有职业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一、二审中**未提出该项抗辩,其以此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关于其与大吉铁塔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大吉铁塔公司无论何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亮
审判员 张文强
审判员 何永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