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柯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
被告:绍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钱清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