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环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7045号
原告:**,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进,男,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一: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450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重庆环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响水路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145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环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