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环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23821号
原告:姜东华,男,汉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重庆贝泽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环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蔡红军,职务不详。
被告:姜海滨,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姜东华诉被告重庆环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姜海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姜东华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东华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东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东华负担。
审 判 员  杨 锐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谢义克
书 记 员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