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环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7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环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海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1883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海滨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环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851084.17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姜海滨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经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 2020年9月2日,本院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及收入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早已搬离其住所地,不知去向,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收入、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性权益。 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到位标的为本金851084.17元及利息等。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调查笔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小冬 审判员  胡 兵 审判员  张安国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