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大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保定大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1民终5224号
上诉人保定大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唐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油饰、地、地杖分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上诉人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分包给上诉人,属于擅自分包行为,该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另外,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张学忠持空白文本到我公司盖章。张学忠并非我公司职工,本案是张学忠借用我公司资质施工,因此施工合同无效;2、原审法院应追加张学忠为被告,并应直接判令张学忠承担相应的责任;3、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为17万元证据不足;4、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明显过错;5、被上诉人主张的所谓权利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到2014年6月20日结束,至被上诉人2019年7月31日提起诉讼,过去了5年多的时间,期间从未向我公司主张所谓的权利,被上诉人主张的权利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杰诺公司辩称:1、上诉人认可合同为其签署,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主体应明知在合同上盖章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是上诉人的真实意图正确;2、上诉人提及的张学忠持有上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相对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审法院不追加第三人正确;3、即使上诉人认为第三人为借用资质,依据现行规定上诉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4、被上诉人在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才得知上诉人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存在违约行为,未超出诉讼时效。
杰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保定大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3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2014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油饰、地、地杖分包合同》定:工程名称宏崖山景区华严寺油饰地杖工程。工程内容:工程图纸范围天王殿、大雄宝殿及后殿的油饰、地、地杖工程饰部分采用氟碳漆,门窗及大木架地杖采用一麻五灰做法)。工程工期开工之日至2014年6月20日。工程质量要求:完全按照图纸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要求。工程总造价34万元。工程承包方式及标准:包工包料,手工工具乙方自备,包括脚手架安装。2014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油饰、地、地杖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内容:2、分包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内的天花板工程做法为:手工绘制天花到600*600的纸上然后黏贴到天花板上。五、工程计价:2、天花板工程:按照30元/块(600*600大小的手工彩绘天花,工程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八、违约责任:4、不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合同,甲方将不支付此部分工程款,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责任。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落款处盖有原被告双方印章、乙方(被告)代表人处有吕景峰签字。2014年4月10日,被告保定大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吕景峰系保定大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保定大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的张学忠为我公司办理宏崖山景区华严寺油饰地杖工程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1、工程施工;2、代公司收取工程款。代理人无转委托权。”该委托书落款处有张学忠签字,被告保定大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签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吕景峰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入场施工,该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其中天花板单价为30元/块,共计完成了3200块,工程款共计96000元,已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后,案外人赵良新认为“平山县红崖谷华严寺的华严三圣殿内卸下的天花板上的承印物带有的古建筑彩绘图案并非手工绘制,而是丝网版印刷方法制作形成”,遂于2018年以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案外人赵良新不服,又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2019)冀知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白鹿温泉系被诉侵权项目的所有人,杰诺园林系该项目的承包人,二者应为被诉专利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赵良新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2019年7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执11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杰诺园林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另查明,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为宏崖山景区华严寺装饰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承包方,杰诺园林公司将工程范围内天王殿、大雄宝殿、后殿的油饰、地、地杖工程分包给大唐园林公司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油饰、地、地杖分包合同充协议、司法鉴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张学忠情况说明、律师费发票、通知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油饰、地、地杖分包合同充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被告答辩称“原告诉状中所提到的两份合同应为无效合同。首先该合同的签订是由我公司委托张学忠进行的洽谈,在合同甲方空白的情况下先由我公司在所有合同及文件上进行的盖章,后来由于张学忠称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未将合同及相关手续交回我公司,我公司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原告的工程款。张学忠本人也没有向我公司汇报过工程施工情况和交纳工程款项。另,张学忠也并非我公司职工,存在借用资质施工的情况,因此,该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本院认为,在被告给张学忠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其委托的是"保定大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的张学忠",该表述并未否定张学忠非其单位职工,且其委托行为有两项“1、工程施工;2、代公司收取工程款”,原告将工程款支付给张学忠系依据被告给张学忠的授权,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在原、被告所定补充协议中约定天花板工程为手工彩绘天花,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因被告违约,致使案外人赵良新以专利侵权对杰诺园林公司提起诉讼,并致法院判决杰诺园林公司赔偿案外人赵良新损失15万元。考虑到杰诺园林公司在与案外人赵良新诉讼中产生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酌定被告大唐园林公司赔偿17万元。关于被告所称诉讼时效问题,因杰诺园林公司被案外人赵良新起诉专利侵权纠纷是在2018年,2019年6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即在此时原告才知道被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案外人的专利权,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保定大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赔偿款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0元,减半收取计3,170.0元,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无异。
本院认为,大唐公司与杰诺公司签订的《油饰、地、地杖分包合同》及《油饰、地杖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大唐公司给张学忠出具授权委托书,张学忠在大唐公司授权内的行为应当由大唐公司承担责任,大唐公司关于应当追加张学忠参加诉讼并由张学忠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大唐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案外人赵良新以专利侵权对杰诺公司提起诉讼,并致法院判决杰诺公司赔偿案外人赵良新损失15万元。一审法院考虑到杰诺公司在与案外人赵良新诉讼中产生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酌定大唐公司赔偿17万元并无不妥。2018年杰诺公司与案外人赵良新产生专利侵权纠纷,2019年6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即在此时杰诺公司才知道大唐公司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杰诺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大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保定大唐园林古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岳桂恒
书记员 赵浩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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