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81执恢140号
申请人: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
法定代表人:肖艳秋,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4)虎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装修款全部已给付完毕,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9)黑0381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