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0381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肖艳秋。
委托代理人肖艳春,女,1964年09月27日出生,住虎林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04月26日出生,现羁押于鸡西市监狱。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作出(2014)虎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创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