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与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2751号之三 原告: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成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47元,由原告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