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3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济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任涛,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成都齐达水处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号楼1-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与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齐达水处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白江区青江中路288号的房屋采取了拍卖、变卖的强制措施,该批房屋经一拍二拍60天变卖,于2019年4月16日因无人竞价流标,申请人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新
审判员黄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