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霍邱县范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博思维光电有限公司与霍邱县范桥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霍邱县范桥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霍邱县范桥镇人民政府履行(2018)苏1084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邱县范桥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邱县范桥镇人民政府银行账户存款446532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霍邱县范桥镇人民政府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