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2834-2号
原告:江苏明富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奇业路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万长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明富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明富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