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漯河市灼华智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326号之二
原告: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万长年,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伟,高邮市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漯河市灼华智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与走马塘路交叉口昌盛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灼华智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5元合计3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