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初436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兴菱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万长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7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袁 辉
审判员 林 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