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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初436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兴菱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万长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7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袁 辉 审判员 林 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