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苏1084民初67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62389.45元(**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