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0103民8356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燕,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经纬电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于田街**。
法定代表人:刘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总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经纬电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经纬电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40000元(5000元×8个月);2、营养费10800元(60元×180天);3、后续医疗费:10000元;4、交通费200元;5、伤残鉴定费1400元;6、残疾赔偿金123100元(30775元×20年×20%);7、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拉线工一职。2018年5月19日被告经纬电讯公司安排原告参加《高空作业上岗证》培训班并取得上岗证。2018年5月被告***承包了经纬电讯公司乌鲁木齐红雁池水库电信布线工程。同年6月1日被告***调配原告进入此施工。2018年7月21日下午18:20左右原告在跟随***安装线缆时,因水泥杆老化突然倒下,原告随水泥杆从高处坠落受伤。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支付医疗费4500元,其余医疗费由经纬电讯公司支付。
原告为确定与经纬电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开庭调查时***明确表示承包了经纬电讯公司红雁池工程,原告受伤当日是跟随***在工地干活,仲裁委据此没有认定原告与经纬电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人身损害相关规定,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被告***辨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事发当日原告是受经纬电讯公司的指派。原告受伤的工程地段不是我方承包的工程,原告受伤与***没有任何关系,***在仲裁委的陈述不完整,当时没有看清楚承包的内容,故请求驳回原告对***的诉讼请求。
被告经纬电讯公司辨称,我方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在仲裁委调查中原告是受雇第一被告***,该事实不可否认,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与***是劳务承包关系,***又雇用原告等四人干活。原告受伤后***支付押金后就不管了,我方出于人道主义将剩余医疗费支付。原告主张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被告***承包了经纬电讯公司红雁池光缆线路劳务工程,后被告***雇用原告提供劳务。2018年5月19日经纬电讯公司安排原告参加《高空作业上岗证》培训班并取得上岗证。2018年6月14日,被告经纬电讯公司为***等人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同年7月21日下午18:20左右原告在施工作业时由于水泥杆老化突然倒下,原告随水泥杆从高处坠落受伤。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3天,医嘱加强营养,出院后休息6个月,两年后住院行内固定装置取出。被告***支付医疗费4500元,其余医疗费由经纬电讯公司支付。
2019年3月11日,原告委托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2019年3月26日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恒正司鉴[2019]法临鉴字第116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高空坠落致伤左下肢、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遗留左髋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需人民币10000元。***支出鉴定费1400元。
庭审后,原告***书面提出申请,放弃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
另查,原告自2018年至今暂时居住在本市水磨沟区。
以上查明事实有照片、医院证明、保单、鉴定书、居住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作业当中受伤,雇主***应当就***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纬电讯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造成安全事故,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1、伤残赔偿金及鉴定费,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住院23天,医嘱建议出院后全休6个月,误工期为203天,原告主张误工费为每月5000元,参照相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主张合理,但计算时间有误,本院对其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全休6个月期间的误工费予以支持。3、营养费,原告主张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4、其主张交通费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原告放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23100元(30775元×20年×20%);
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3833元(5000元÷30天×203天)
三、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20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14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被告经纬电讯公司在被告***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85500元,核定给付标的160333元,占争议标的86.43%。案件受理费20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57%即272.02元,由被告负担86.64%即173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骏芳